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

陕西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02财保33号

申请人:陕西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雁塔区朱雀路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9679097P。

法定代理人:狄程,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来来,王兴,北京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园区管委会******信用代码91611000MA70X5927A。

法定代表人:吕明珠,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2691031.54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商洛分行(账号XXXXX********)、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洛市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账号XXXXX********)的存款在12691031.54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 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茹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