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03民初4480号
原告: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环山工业园环兴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慈勤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威海羽泽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银光路北、龙泰东路两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鑫发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黄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鑫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人和镇沙窝街2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威海万顺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花园小区-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威海市南海新区。
被告:***,男,1975年2月8日生,汉族,住威海市南海新区。
原告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羽泽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山东鑫发渔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鑫弘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万顺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因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3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于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