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3执186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环山工业园环兴路46-2号。
被执行人:文登瑞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南海新区龙海路西、滨海路北。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登瑞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经自行协商完毕故撤回申请,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01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