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威海羽泽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03执保713号
申请人: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环山工业园环兴路**。
法定代表人:慈勤方,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羽泽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银光路北东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鑫发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黄海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鑫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沙窝街**楼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万顺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花园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威海市南海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威海羽泽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山东鑫发渔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鑫弘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万顺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0年八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羽泽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山东鑫发渔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鑫弘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万顺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对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0)鲁1003民初44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羽泽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山东鑫发渔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鑫弘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万顺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对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二0二0年八月二十四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羽泽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山东鑫发渔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鑫弘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万顺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对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