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3执恢53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环山工业园。
被执行人:龙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新区临港产业区永兴路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3)文宋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并撤回申请,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507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3)文宋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