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6251号
原告: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环山工业园环兴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慈勤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王佳,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上列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威海市庆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时巾雁
书 记 员 刘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