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欧日力电气有限公司

宁波欧日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82民初10688号 原告:宁波欧日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慈东大道6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473517738。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世纪大道北段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5135244T。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欧日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欧日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43元,减半收取计5271.50元,由原告宁波欧日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