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8854号
原告:*****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红山路**时代广场小区******D-1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皓天,**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山西冶金设计院高层住宅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山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标的为739,701.98元,诉讼后原告*****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减少诉讼标的为9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598.51元),由原告*****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多诉案件受理费5573.5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和 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