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中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2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2民初93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收入4632898.52元(其中本金4584652元,执行费48246.52元);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热依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