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002民初3736号
原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刚,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伊犁广
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