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4民初16949号
原告:成都市绿色地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99号1栋1单元39层。
法定代表人:郑皓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巨坤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德尔路3号。
法定代表人:任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绿色地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巨坤家具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绿色地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绿色地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绿色地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成都市绿色地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兴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