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伟世特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酒泉慧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张掖市丰裕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10087号
原告:酒泉慧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霞飞路映雪园南门2-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690359319K。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掖市丰裕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巴吉滩工业园区(张肃公路29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70814775F
法定代表人:王某3,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酒泉慧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丰裕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酒泉慧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请求,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慧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85元,退还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5415元,剩余案件款9970元,减半收取4985元,由原告酒泉慧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0400元。
审 判 长 岳  慧  萍
人民陪审员      樊龙
人民陪审员     柳文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段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