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德人造花工艺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某某人造花工艺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423民初1286号

原告:**,住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宁***人造花工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隆德县人造花工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优才

审 判 员 赵艳琳

人民陪审员 靳朝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