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423民初1286号
原告:**,住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宁***人造花工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隆德县人造花工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优才
审 判 员 赵艳琳
人民陪审员 靳朝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