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92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德兴。
委托代理人:胡小松,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品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萍。
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品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92民初193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河南省品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40000元及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
1.于2018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于2018年9月29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2月1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18年11月22日、2019年2月19日两次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
4.于2019年2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及经营人员。
5.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纪国
审 判 员 田 野
审 判 员 周勇增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晓露
书 记 员 翟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