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空港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

河南空港某某传媒有限公司、郑州力德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92执14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国际机场二路货运楼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林德兴。
被执行人:郑州力德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9号1单元21层2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志。
关于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力德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92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州力德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21742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1.2018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2.于2018年10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作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11月26日,前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4.2018年11月28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19年1月8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纪国
审 判 员 田 野
审 判 员 周勇增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明杰
书 记 员 张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