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92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国际机场二路货运楼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林德兴。
被执行人:郑州力德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9号1单元21层2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志。
关于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与郑州力德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92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力德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力德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70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653元,缴纳申请执行费8617元。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郑州力德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570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653元,申请执行费8617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划拨、提取其所有的,上述标的额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田 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明杰
书 记 员 张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