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空港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

河南空港某某传媒有限公司、河南豫见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92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二路货运楼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林德兴。
被执行人:河南豫见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2号楼3单元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霍中侠。
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豫见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92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南豫见广告有限公司应支付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968465.67元及利息。河南豫见广告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
1.于2018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
2.于2018年5月9日、2018年9月14日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决定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8年9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2号楼3单元4层401号执行,未发现其办公场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7年9月20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纪国
审 判 员 田 野
审 判 员 周勇增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晓露
书 记 员 徐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