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空港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

河南空港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南豫见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92民初2081号
原告: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机场二路货运楼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林德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瑞宇,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见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2号楼3单元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霍中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见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人民陪审员  姜振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