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空港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

河南空港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南豫见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192民初2081号
原告: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机场二路货运楼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林德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瑞宇,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见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2号楼3单元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霍中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河南豫见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见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瑞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豫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瑞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豫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发布费914000元和违约金(按24%年利率,自2016年7月19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6日止计165000元,并自2017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发布新飞电器宣传广告,并约定了保证金和广告发布费的支付时限,但被告支付保证金200000元和首笔广告发布费中的214000元后未再付款。2017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100000元。2017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说明》,要求继续发布广告,承诺向原告支付欠款,并保证若未按照付款说明中的付款计划按时支付款项,愿意承担一切违约费用及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后原告依约重新发布了被告的广告,但被告却未再付款。原告就剩余广告发布费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诉。
被告河南豫见广告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T2航站楼国内到达区二楼通廊发布新飞电器宣传广告,广告发布期限2016年7月12日至2017年7月11日,合同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广告综合1428000元,付款期限和数额分别为2016年7月19日前支付514000元、2016年11月1日前支付571200元、2017年3月1日前支付342800元,若被告在已发布期间正常履行合同,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用于冲抵第三笔广告发布费,并约定如果逾期付款,被告应按日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如果逾期超过15日,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暂停被告广告发布。2016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100000元。2016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114000元。2017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100000元。2017年3月7日,为要求原告重新发布新飞广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说明》,确认截止2017年3月7日,被告已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第一笔广告发布费尚欠200000元未付,第二、三笔广告发布费未付,总欠款数额为914000元,并确认因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于2016年12月3日将被告的新飞广告下画;被告在该说明中要求原告重新上画并发布至2017年7月11日,下画后广告发布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由被告承担重新上画费用19800元;另在该说明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支付计划,并承诺若被告未按照付款说明以及付款计划按时支付款项,愿意承担一切违约费用及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庭审中,原告主张于2017年3月8日重新发布了被告的新飞广告直至2017年7月11日,并主张被告已支付的200000元履约保证金在最后一笔款项中冲抵。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广告发布合同》、《付款说明》、照片、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经审查确认后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约履行广告发布义务后,被告应按约支付广告发布费,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付款说明》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已构成违约,且被告在《付款说明》中已经认可欠付广告发布费914000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914000元广告发布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发布费,已构成违约,依照合同应支付违约金,虽然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由合同约定的日5‰变更为年利率24%,但原告在庭审中未举证证明因被告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加之原告在被告违约付款15天后也未及时解除合同而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本院酌定参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因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付20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虽然原告主张该款在最后一笔款项中冲抵,但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未按约履行合同时该款如何抵扣,考虑履行保证金的性质,在被告未能足额支付第一笔广告发布费时应优先抵充该部分款项,故截止至原告主张的2017年6月16日,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第一笔广告发布费违约金14195.67元(5482.67元+1863元+6850元),并分别支付第二、三笔广告发布费违约金21420元、5999元,原告诉讼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广告发布费914000元和违约金(按6%年利率,截止2017年6月16日的违约金共计41614.67元;并以91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豫见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914000元及违约金(按6%年利率,截止2017年6月16日的违约金共计41614.67元;并以91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1元,由原告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660元,被告河南豫见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28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人民陪审员  姜振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