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空港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

河南空港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与郑州力德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192民初1931号
原告: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机场二路货运楼****。
法定代表人:林德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瑞宇,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力德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605/div>
法定代表人:张树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力德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瑞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力德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发布费57万元和违约金(按24%年利率,自2015年12月7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止计18.84万元,并自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发布杜康形象及产品宣传广告,并约定了广告费的支付时限;2016年3月29日,因新郑国际机场T2航站楼启用,双方再次签订一份《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就广告发布位置和发布档期进行调整,但合同金额不变;2016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21万元,原告就剩余广告费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诉。
被告郑州力德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原、被告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T1航站楼发布杜康形象及产品宣传广告,广告发布期限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8月6日,广告综合费78万元,付款期限和数额分别为2015年12月7日前支付39万元、2016年3月7日前支付31.2万元、2016年6月7日前支付7.8万元,如果逾期付款,被告应按日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如果逾期超过15日,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暂停被告广告发布;2015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0万元;2016年4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确认原告合同发布日期为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并约定原告合同发布地址由T1航站楼转至T2航站楼,合同计费日期变更为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3月29日,该期间广告发布费为326066元,并协商将原告合同剩余广告费453934元用于T2航站楼142天广告发布,起始日期为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其他事项按照原告合同执行;2016年5月30日、10月17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0万元、1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以及《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当原告按约履行完广告发布义务后,被告应按约支付广告费,由于被告的实际付款额低于合同约定的价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57万元广告发布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延支付广告费,已构成违约,依照合同应支付违约金,虽然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由合同约定的日5‰变更为年利率24%,但由于原告在庭审未举证证明因被告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加之原告在被告违约付款15天后也未及时解除合同而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本院酌定参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告于2015年12月8日、2016年5月30日、2016年10月17日分别支付的10万、10万、1万元不足以全部支付双方合同中于2015年12月7日前支付39万元的约定,故截止至原告主张的2017年5月31日,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第一笔广告费违约金19420元(16.67元+2883.33元+500元+16020元),并分别支付第二、三笔广告费违约金23088元、4602元,综上被告应当按照6%年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截止至2017年5月31日的违约金47110元(19420元+23088元+4602元),并以57万为基数按照6%年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2017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原告诉讼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广告发布费57万元和违约金(按6%年利率,截止2017年5月31日前的违约金共计47110元;并以5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力德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57万元及违约金(按6%年利率,截止2017年5月31日前的违约金共计47110元;并以5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4元,减半收取计5692元,由原告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60元,被告郑州力德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6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