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空港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

河南空港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扬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92民初2065号
原告: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机场二路货运楼****。
法定代表人:林德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瑞宇,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扬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西大街**院******/div>
负责人:赵士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扬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