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空港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

河南空港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民特32号
申请人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迎宾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德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清,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层**号号。
法定代表人戴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云中,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600000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5000元,合计635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若申请人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继续依照双方之间于2014年4月8日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SOZZYZZ5449)的规定支付广告费用和逾期违约金。
三、申请人河南空港***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贺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