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8782号
原告:陕西泊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太奥广场)第12幢1**10层110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项品峰
原告陕西泊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向原告陕西泊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泊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孙姣姣
打印:**红校对:孙姣姣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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