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23执1468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中天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东桥镇东桥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17348709L。
法定代表人:陈金表,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腾龙化学(漳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古雷半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9598890XU。
法定代表人:蔡正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中天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腾龙化学(漳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中天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愿意给被执行人腾龙化学(漳浦)有限公司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8)闽0623执1468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623执14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掌辉
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
执 行 员 薛伟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