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1014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江苏重明鸟厕所人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宏信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重明鸟厕所人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100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重明鸟厕所人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重明鸟厕所人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326.45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