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恢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伟,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与卧龙路十字路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44070108Y。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03民初412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查封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王怡冰共有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西路26号路以北雪枫路以南(龙都花园)9号楼2单元13层1302室房产一处(备案合同号:11563942)予以评估、拍卖。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伟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303执恢4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林
审判员  姜南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