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

**稳、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30执1873号
申请执行人:**稳,男,198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南阳市工业南路225号院内南侧二楼。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30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其仅有零星存款,无执行意义。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1330执18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徐 伟
审判员 李万林
审判员 刘笑寒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左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