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执3103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赵海生。
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44070108Y。
住所地南阳市工业南路225号院内南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建生。
申请执行人***、***、赵海生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额为9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19)豫1303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表述为准]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二、经网络查控查明:
1、经查,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名下无有价证券、保险投资、理财产品信息。
2、经查,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名下在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庄分社有存款余额213724.67元,本院依法对该账户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因该账户已被临颍县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本案系轮候冻结;在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有存款73.07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73.07元。
3、经查,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经传统查控查明:
1、经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2、经系统关联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有关联案件3件。
3、经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法定代表人吴建生,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法定代表人的下落。
四、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海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9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19)豫1303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表述为准]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赵海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舵
审 判 员 吴志勇
代理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