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

***、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330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
位于南阳市工业路南225号院内南侧二楼
被申请执行人河南佛教学院
法定代表人***
位于桐柏县龙潭河景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民终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河南佛教学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85.3834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市政工程处、河南佛教学院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员左明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