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张衡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4589L。
主要负责人:霍振峰,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新建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6959806304。
法定代表人:李来虎,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淅川县帝尊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新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356200038N。
法定代表人:张文虎,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上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72580484XK。
法定代表人:杨溥,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来虎,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执行人:李新荣,女,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执行人:张文虎,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淅川县帝尊酒店有限公司、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来虎、李新荣、张文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303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院(2018)豫1303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等,因被执行人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淅川县帝尊酒店有限公司、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来虎、李新荣、张文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8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淅川县帝尊酒店有限公司、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来虎、李新荣、张文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淅川县帝尊酒店有限公司、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来虎、李新荣、张文虎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保险、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
另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联案件12件,其中9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联案件4件,其中2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淅川县帝尊酒店有限公司有关联案件2件;被执行人李来虎有关联案件5件,其中2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新荣、张文虎有关联案件4件。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明:
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淅川县帝尊酒店有限公司、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来虎、李新荣、张文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等财产线索。
另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淅川县帝尊酒店有限公司、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来虎、李新荣、张文虎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2018)豫1303执2596号限制消费令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淅川县帝尊酒店有限公司、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来虎、李新荣、张文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院(2018)豫1303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述为准]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淅川县帝尊酒店有限公司、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来虎、李新荣、张文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炯
代理审判员  高豫飞
代理审判员  靳志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令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