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执恢1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被执行人: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淅川县帝尊酒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李来虎。
被执行人:李新荣。
被执行人:张文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淅川县帝尊酒店有限公司、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来虎、李新荣、张文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2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25日前还款20万元整,并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每月25日前还款10万元整;2020年至2022年每月25日前还款8.5万元;2023年每月25日前还款9.5万元整,至2023年12月25日偿还剩余全部欠款本金;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逐月等额偿还剩余贷款利息、罚息、复利等;第三人李环(身份证号码:)自愿代被执行人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8)豫1303民初3324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第三人李环未履行,第三人李环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1303执恢14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炯
审 判 员 曹 伟
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靳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