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执37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54218116A,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玉龙苑**楼。
被执行人多庆文,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被执行人苏聚才,男,194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执行人淅川县蓝鹳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17664036XJ,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灌河路**。
被执行人钱淅波,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div>
被执行人薛万军,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div>
被执行人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6959806304,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城关镇东风路**/div>
被执行人魏清枝,女,194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iv>
被执行人黄增慧,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iv>
被执行人**,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iv>
被执行人河南淅联桥梁模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0600459056,住河南,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厚坡镇裴岗村iv>
被执行人柴晓波,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iv>
被执行人淅川县宝石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780541982Q,汉族,住河南,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工业园区iv>
被执行人李来虎,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iv>
被执行人杨道伟,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iv>
被执行人淅川县宝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566481616K,汉族,住河南,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工业园区iv>
被执行人李新荣,女,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iv>
被执行人杨穗,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iv>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执行多庆文、苏聚才、淅川县蓝鹳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钱淅波、薛万军、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魏清枝、黄增慧、**、河南淅联桥梁模板有限公司、柴晓波、淅川县宝石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李来虎、杨道伟、淅川县宝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李新荣、杨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02民初5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欠款47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魏清枝、苏聚才、钱淅波、黄增慧、柴晓波、**、李新荣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已冻结并划拨15832.82元至申请人账户,已告知申请人。
2.查明被执行人多庆文、淅川县蓝鹳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薛万军、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淅联桥梁模板有限公司、淅川县宝石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李来虎、杨道伟、淅川县宝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杨穗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不要求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苏聚才、淅川县蓝鹳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钱淅波、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魏清枝、**、河南淅联桥梁模板有限公司、柴晓波、淅川县宝石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杨道伟、淅川县宝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李新荣下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已告知申请人。
4查明被执行人薛万军名下有一辆2017年猎豹牌汽车,2017年依维柯牌汽车,2002年东风牌汽车,2007年思威牌汽车。被执行人多庆文名下有一辆2008年铃木牌汽车。被执行人黄增慧名下有一辆2015年奥迪牌汽车,一辆2015年北京现代牌汽车。被执行人李来虎名下有一辆2013年辉腾牌汽车。被执行人杨道伟名下有一辆2012年五菱牌汽车。被执行人杨穗名下有一辆2014年宝马牌汽车,一辆2011年大众牌汽车,一辆2012年大众牌汽车。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要求处置。
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通过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人。
四、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通过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有权利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5832.8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多庆文、苏聚才、淅川县蓝鹳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钱淅波、薛万军、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魏清枝、黄增慧、**、河南淅联桥梁模板有限公司、柴晓波、淅川县宝石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李来虎、杨道伟、淅川县宝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李新荣、杨穗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王景怀
执行员 高 厦
执行员 李 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记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