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26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支行。
法定代表人:凌某。
被执行人:河南省淅川县广智源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淅川县同益合金耐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贾某,男,汉族,住淅川县。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支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26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淅川县广智源合金有限公司、淅川县同益合金耐磨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张某、贾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326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黄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