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03执23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4589L。
负责人***,任行长职务。
被执行人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上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72580484XK。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淅川县伟业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淅川县金河镇后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7834227359。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河南振翼调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香花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7982248030。
法定代表人周东风,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到淅川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6959806304。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女,汉族,173年7月20日出生,住淅川县。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1303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淅川县伟业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振翼调味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淅川县伟业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振翼调味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经网络查控,查明:
1、被执行人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62×××25有存款2405元,已对该款进行了扣划,并交纳执行费。
未发现被执行人淅川县伟业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振翼调味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有支付宝、财付通等财产线索。
二、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
1、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淅川县伟业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振翼调味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被执行人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关联案件中共有7件为被执行人,其中5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被执行人淅川县伟业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在关联案件中共有5件为被执行人,其中5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被执行人河南振翼调味股份有限公司在关联案件中共有5件为被执行人,其中3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被执行人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关联案件中共有3件为被执行人,其中1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被执行人***在关联案件中共有19件为被执行人,其中11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现场调查: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称:“经申请执行人去被执行人住所地及经营地实地了解、调查后,本案被执行人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早已停业关门,被执行人淅川县伟业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振翼调味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营状态,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居住”。
四、1、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于2019年8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被执行人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淅川县伟业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振翼调味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海川佰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院(2018)豫1303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为准]等。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豫1303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林
代理审判员渠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