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执2643号
申请执行人: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戴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
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浙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7,647元及利息41,717.64元,共计389,364.64元。此款两被告应于2020年2月25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2020年3月25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余款189,364.64元于同年4月25日前支付原告;二、若被告浙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就两被告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785.10元,由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两被告负担部分892.55元应于2020年4月2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届期,被告浙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8日前按调解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浙江省金华市盛世绿园14幢902室的房屋,申请执行人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暂不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证券、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浙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海港
审判员 鲁祥云
审判员 邓秀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颖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