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川浪吊篮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7184号
原告:昆明川浪吊篮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隆村1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70482667M。
法定代表人:董尚银。
委托代理人:孙安学,云南龙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588号金信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2563954482。
法定代表人:戴明。
被告、**为,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721197805131218。
原告昆明川浪吊篮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昆明川浪吊篮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川浪吊篮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川浪吊篮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