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106执25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浙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戴明,该公司职员。
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357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86630元(含执行费2660元),未执行标的1866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财产信息,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357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