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0702民初4164号
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金华市***1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俊卿,公司员工。
被告:*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588号金信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金华市***11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158号14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女,1963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66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省金华市。
被告:***,女,1968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822500元,本息合计58225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原告对登记在被告*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1113号的房产(1幢B2512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金市国用(2006)字第7-97020号;1幢B2513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金市国用(2006)字第7-97021号;1幢B2515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金市国用(2006)字第7-97007号;1幢B2915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金市国用(2006)字第7-97070号;1幢A3001、A3002、A3××3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金市国用(2006)字第7-94452号)在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下所得处置价款最高主债权限额739万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3.原告对登记在被告*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1113号的房产(申华大厦1幢B2811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金市国用(2006)第7-97122号;1幢B2812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金市国用(2006)第7-97123号;1幢B2813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金市国用(2006)第7-97124号;1幢B2815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金市国用(2006)第7-97125号;1幢B2816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金市国用(2006)第7-97080号;1幢B2901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金市国用(2006)第7-97082号;1幢B2902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金市国用(2006)第7-97081号;1幢B2903号的,金房权证婺字第××号,金市国用(2006)第7-97084号;1幢B2905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金市国用(2006)第7-97083号;1幢B2906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金市国用(2006)第7-97085号;1幢B2907号的房产,金房权证婺字第××号,金市国用(2006)第7-97086号;1幢B2××2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金市国用(2006)第7-97068号)在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下所得处置价款在最高主债权限额745万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4.原告对登记在被告***下的位于***1113号申华大厦1幢A291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07)第7-84847号)在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下所得处置价款在最高主债权限额7**万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5.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告在最高额主债权限额62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1日,被告*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申请贷款50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合同编号201799074借0099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用途:借新还旧,用于归还201599062借01743号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款期限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10日,借款年利率为7%,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双方合同约定,如逾期还款,在合同当期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50%罚息。同日,被告*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在《关于自愿为借新还旧贷款提供担保的回复》中作为担保人回复对于*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伍佰万元借款用途知悉,并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债权发生期间在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借款在最高额主债权限额6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并约定无论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等。
同日,**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约定以其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2017)金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232号,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第一顺位优先)对*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债权发生期间在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3日的借款在最高额主债权限额718万元范围内承担最高额抵押责任,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并约定无论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等。被告*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约定以其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2017)金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233号,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均第一顺位优先)对*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债权发生期间在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3日的借款在最高额主债权限额739万元范围内承担最高额抵押责任,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并约定无论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等。被告*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另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约定以其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2017)金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236号,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均第一顺位优先)对*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债权发生期间在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3日的借款在最高额主债权限额745万元范围内承担最高额抵押责任,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并约定无论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等。
2015年12月15日,*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债权发生期间在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的借款在最高额主债权限额6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并约定无论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等。截止2019年3月21日,被告*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罚息共计822500元。另查明,因机构整合,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并入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新境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8225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2017)金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232号)在超出顺位在先担保债权的部分在最高主债权限额71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2017)金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233号)在超出顺位在先担保债权的部分在最高主债权限额73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2017)金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236号)在超出顺位在先担保债权的部分在最高主债权限额74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中确定的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6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27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