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森福达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森福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大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执322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森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经济开发区沙渠镇恒生路。
法定代表人:程祥琼。
被执行人:成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千夫村3组408号。
法定代表人:许新文。
申请执行人成都森福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森福达实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川0117民初68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84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7民初6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3484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力文
审 判 员 崔 健
审 判 员 彭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文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