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7执300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林某,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晋0107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986540.48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以967658.48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应付款项付清为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