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29民初384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现住岢岚县。
被告山西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刘四明,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岢岚县。
法定代表人刘志慧,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边  凤  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崔进海
书 记 员     韩雪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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