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姚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1执4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1717239027T。
法定代表人:章骏骏。
被执行人:余姚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组织机构代码:06661247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281执43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波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