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益心钢管租赁站与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8568号
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益心钢管租赁站(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01MA290KDY4Y)。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钱村。
经营者:***,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1717239027T)。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城下路****号。
法定代表人:章骏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余姚市。
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益心钢管租赁站诉被告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启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益心钢管租赁站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益心钢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益心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795元,合计3820元,由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益心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