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民申4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
再审申请人***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民终294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