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献忠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原告:永康市献忠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丽州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滔,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黄金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花街工业功能分区。
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受理原告永康市献忠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黄金甲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有按时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 建 明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 飞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