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装饰业联合公司

***与天津市装饰业联合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8799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世海,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装饰业联合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德庆里3号楼六门五层。
法定代表人:赵彦君。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装饰业联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骁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金红双
书记员尚俣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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