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装饰业联合公司

天津市协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装饰业联合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协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付金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装饰业联合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德庆里3号楼6门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协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装饰业联合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773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协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津南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诉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故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康艳
代理审判员张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安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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