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星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XX仕达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23民初220号
原告:浙江星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白洋工业区(牛背金)。
法定代表人:施志烈。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XX仕达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王宅镇要巨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星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仕达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同年3月12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星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星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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