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4执524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星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723755907858。
法定代表人:施志烈。
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409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3228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星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8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星力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82488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2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在经济开发区科创路409号的房产,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784执52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施俊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