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星力钢结构有限公司、瑞金市吉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1民初1336号
原告:浙江星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武义白洋工业区(牛背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55907858G。
法定代表人:施志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恭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瑞金市吉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西侧(管委会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7URUR88。
法定代表人:孙宝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勇,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浙江星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瑞金市吉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星力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3,500,000元,并承担资金占有利息(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相关具体事项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20年3月2日-9日期间分三次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合计3,500,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商谈,要求尽快进场进行工程施工,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合同义务,并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已经存在根本性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瑞金市吉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其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形下,对外发包建设工程,且与几个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均收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其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院将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星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给原告浙江星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铭扬
人民陪审员  胡 俊
人民陪审员  李小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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